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市场风险。
性质与职能
(一)担保交易履约
当期货交易成交之后,买卖双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结算机构就承担起保证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责任。交易双方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和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如果交易者一方违约,结算机构将先代替其承担履约责任,由此可大大降低交易的信用风险。也正是由于结算机构替代了原始对手,结算会员及其客户才可以随时对冲合约而不必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使得期货交易的对冲平仓方式得以实施。
(二)结算交易盈亏
结算交易盈亏是指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结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计算完成后,采用发放结算单或电子传输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盈亏等结算数据,会员以此作为对客户结算的依据。
(三)控制市场风险
结算机构担保履约,往往是通过对会员保证金的结算和动态监控实现的。在此过程中,尽管市场状况一直是不断变化的,但结算机构要求会员保证金一直处于规定的水平之上。当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亏损使会员保证金不能达到规定水平时,结算机构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缴齐,否则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结算机构通过对会员保证金的管理、控制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以保证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组织形式
期货结算机构与期货交易所根据关系不同,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形式使得结算机构直接受控于交易所,便于交易所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情况,可以根据交易者的资金和头寸情况及时控制市场风险。该种结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是有限的。
第二,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形式可保持交易和结算的相对独立性,有针对性地防止某些期货交易所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各为独立法人,所以需要付出一定的沟通和协调成本。目前,我国采取第一种形式。
期货结算制度
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分级结算制度实际上使得期货结算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是交易所会员中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期货公司或金融机构;第二个层次是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与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第三个层次是非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的结算。
这种“金字塔”形的分级结算制度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会员结构,逐级承担化解期货交易风险的作用,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了结算机构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证期货交易的安全性。因此,这种分级结算制度有利于建立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防火墙。